日前,模拟经营类游戏《金币大富翁》开发者起诉《动友富翁》开发运营者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围绕模拟经营类游戏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并给予整体化保护这一核心主线,一审法院认定《金币大富翁》游戏整体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二审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已经超出了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二审判决认定,《动友富翁》整体抄袭了《金币大富翁》游戏玩法规则,从两款游戏玩法规则的比对情况来看,《动友富翁》实质上就是对《金币大富翁》中的美术素材进行 换皮 后的结果,参与开发运营《动友富翁》的三家公司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500万元。 游戏整体是否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 《金币大富翁》游戏是一款现实题材的多人在线模拟经营类手游,由上海益世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世界公司)开发推出,自上线以来至今,累计注册用户已超千万。 2019年1月,由厦门麟贝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麟贝公司)、福州动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友公司)、摩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多公司)三家公司开发运营的在线模拟经营类游戏《动友富翁》上线。 《动友富翁》在游戏故事情节的框架、推进节奏、玩法规则的整体架构和各系统的交互关系等方面,与益世界公司的《金币大富翁》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基于此,2020年1月,益世界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万元。 这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正式施行后,首例认定模拟经营类游戏构成视听作品并给予整体化保护的案件。一审法院认定:益世界公司《金币大富翁》游戏整体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被告经营《动友富翁》游戏侵犯了益世界公司对《金币大富翁》游戏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游戏整体是否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主要考虑以下三点:首先,游戏安排人物角色以及一定的故事背景、主线情节,使玩家能感知到故事的演进;其次,随着玩家操作,游戏运行过程中整体呈现为连续动态画面,并伴有音乐和音效;最后,人机互动而呈现在游戏画面中的视听表达属于游戏预设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对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的 摄制 理解,不宜从字面文义作狭义解释,应结合《著作权法》立法本意,为产业技术发展预留空间,作品类型归属更专注于作品的表现形式,即创作的独创性表达,而非创作的技术和手段。基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判令停止开发、运营《动友富翁》游戏,判决被告连带赔偿1000万元。 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法律界、游戏行业产生了很大影响。很多人认为,将网络游戏作为视听作品进行整体保护的方式,更有利于完整呈现网络游戏的全貌,也符合一般游戏用户的认知,将对网络游戏这一复杂作品类型提供更完整的司法保护。但因摩多公司、麟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模拟经营类游戏能否构成视听作品的裁量也发生了反转。 对游戏中美术素材进行 换皮 属于抄袭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益世界公司要求保护的并非是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而是游戏玩法规则的具体设计,已经超出了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益世界公司关于麟贝公司、动友公司、摩多公司侵害其《金币大富翁》视听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定,从游戏元素组合体系来看,两款游戏存在大量相似设计,数值体系设计基本相同,给予玩家的游戏体验基本相同,故可认定《动友富翁》整体抄袭了《金币大富翁》游戏玩法规则。涉案两款游戏属于同一类型的游戏,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从两款游戏玩法规则的比对情况来看,《动友富翁》实质上就是对《金币大富翁》中的美术素材进行 换皮 后的结果,已经超出合理借鉴、自由模仿的界限而属于抄袭的范畴。 由此,二审法院认定麟贝公司、动友公司、摩多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游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益世界公司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麟贝公司、动友公司、摩多公司赔偿益世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网络游戏实质相似判定仍有争论 现行《著作权法》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以 视听作品 取代 电影及类电作品 ,但仍没有明确网络游戏的作品属性,网络游戏的实质性相似判定困境也并没有消弭。 202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指引》明确提出,所称游戏画面,是指网络游戏运行时呈现在终端设备的由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游戏元素构成的综合视听表达。 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国安表示,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 视听作品 为法定作品类型,扩大了具有声像、可听、可视成品的保护范围。网络游戏依存于电子设备的介质,具有动画效果、网络属性、故事情节,结果表现为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符合视听作品呈现形式。所以,即使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未明确网络游戏的作品类别,但是学界及实务界普遍认为,网络游戏虽属一门综合性艺术,但其结果表现为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影像画面,应认定为视听作品。不过,也有很多学者认为不宜将网络游戏整体归为视听作品。
模拟经营类游戏或换皮是否构成视听作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游戏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并且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能够获得视听体验,那么它可能被认定为视听作品。然而,对于一些简单的换皮游戏,可能因为缺乏独创性或创新性而不被视为视听作品。因此,在判断游戏是否构成视听作品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